第一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自身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关及所属部门的机构设置、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办公电话、办公地点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都要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依据、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见;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司法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司法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
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网站、公示栏、咨询电话、手册、图表、宣传材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
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网页上公开。
第六条 对应当公示的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应当更新而未及时更新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伊春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