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72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市 |
行使层级 |
市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第二章 审批签发 一、审批签发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公安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0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办理条件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办理流程 |
本人持本人有效证件→伊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林都大街街1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咨询电话 |
3956115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30 |
时限说明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结果送达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监督电话 |
0458-395611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伊春市局暂未授权伊春区公安分局开展业务 |
否 |
原件 |
其他 |
1 |
权责信息 |
暂无权责信息 |
中介信息 |
暂无中介信息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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