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 |
事项编码 |
230702-08-0-3177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伊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
服务对象 |
个人,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交警大队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交警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公安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
办理流程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需向交警部门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保险单,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十工作日内送达(尸体检验和伤情鉴定除外)当事人。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花园路62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
咨询电话 |
0458-8817737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结果送达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
监督电话 |
0458-8817737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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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报案材料 |
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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