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1-328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市,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2、《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号)):“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资源林政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资源林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林业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审核转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1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一、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二、合法来源;三、有合法经营渠道。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出售收购所在地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报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审批 4、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5、准予许可的,由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6、不予许可的,由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制材路路4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执法室 |
咨询电话 |
6171557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制材路4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同意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文件 |
结果送达 |
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现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申请材料 |
1、当地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首次申请的,提交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文件或材料 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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