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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审批

事项编码

230702-01-0-335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区资源林政局

决定机构

伊春区资源林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省直主管部门

林业厅

事项审查类型

审核转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市终审 

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2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第二次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签字,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办理条件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森林防火安全防范方案和防火措施可行;(二)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同意;(三)须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有同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相关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2,区防火办初审,形成审查意见;3,市防火办终审;4,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制材路4号

是否入住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伊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58-3606259

邮寄地址

伊春区制材路4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3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10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许可决定书》

结果送达

自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伊春区监察室

监督电话

0458-3608905

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已纳入本地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材料

结果文件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1

野外用火申请书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提交

4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  案:黑ICP备09098245号 中文域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政务
联系电话:0458-3608921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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