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救灾款物给付 |
事项编码 |
230702-07-0-0422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无 |
服务对象 |
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民政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民政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给付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国家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由区域内所辖社区、街道办事处提供因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损失的受灾人员信息,需救助人口台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上报单位公章,然后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本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社区在5日没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社区将退回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街3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民政局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3607071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0 |
时限说明 |
无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通知 |
结果送达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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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需救助人口台账 |
上报社区需救助人口台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
是 |
原件 |
部门互认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