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资格确认 |
事项编码 |
230702-08-0-2515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开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地区,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2012年在全国推开。 二、《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全市统一标准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集中发放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12室 |
咨询电话 |
04583602968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区政府卫生局512室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时限说明 |
无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结果送达 |
集中发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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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申报表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2 |
身份证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3 |
户口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4 |
结婚证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5 |
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等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权责信息 |
暂无权责信息 |
中介信息 |
暂无中介信息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