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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称: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伊春区住建局无此项办理权利) 
   型: 行政许可 办理事项编号: 230700-01-0-0258    话:  0458-6119002
   构: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办结日期:  7 承诺办理日期:  7
   称: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    准:      据:  
   式:  网上办理    间:  7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程:
   件:  1、申请人须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承租人申请的须经产权人同意;
2、经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批准;
3、需要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5、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
   载:
   据: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1986年5月16日通过,2000年6月6日修订): 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料:  1、公有房屋改变用途申请表(需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需原件)
 3、房屋产权证(承租证)、土地使用证(需原件)
 4、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需原件)
 5、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需原件)
 6、需要进行改建的改造设计文件(需原件)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原件)
 8、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需原件)
申请材料份数: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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