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项 名 称: |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伊春区住建局无此项办理权利) |
事 项 类 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事项编号: |
230700-01-0-0258 |
咨 询 电 话: |
0458-6119002 |
实 施 机 构: |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办结日期: |
7 |
承诺办理日期: |
7 |
结 果 名 称: |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审批 |
收 费 标 准: |
无 |
收 费 依 据: |
无 |
办 理 形 式: |
网上办理 |
办 理 时 间: |
7 |
办 理 地 址 |
伊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 理 流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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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申请人须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承租人申请的须经产权人同意; |
2、经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批准; |
3、需要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
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
5、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示 范 文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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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格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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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定 依 据: |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1986年5月16日通过,2000年6月6日修订): 第十六条:“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承租人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改修、改建、增添、拆除与房屋主体结构相连接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
申 请 材 料: |
1、公有房屋改变用途申请表(需原件) |
2、申请人身份证(需原件) |
3、房屋产权证(承租证)、土地使用证(需原件) |
4、承租的房屋应提供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需原件) |
5、土地、规划、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需原件) |
6、需要进行改建的改造设计文件(需原件) |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原件) |
8、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需原件) |
申请材料份数: |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