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218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环保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一、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三、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四、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五、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
办理流程 |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三、提出审批意见; 四、主管审核,局长签批;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街3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市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7008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8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伊春区纪检委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表 |
|
是 |
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电子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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