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2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环保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地点周围基本情况、厂区平面图、厂房面积:单位m2、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及处置工艺)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现场核查; 三、决定:主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审议。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街3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7008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8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委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设施故障、检修报告(需原件)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