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75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无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区大队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区大队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公安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三次以上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
办理流程 |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检查——审批、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84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消防大队防火参谋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4583602007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84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结果送达 |
合格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区大队 |
监督电话 |
0458-3602007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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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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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填写表格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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