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71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公安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文化部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4、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 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只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场地平面图、网络拓扑结构图;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入口照片、建筑物外观照片、营业场所内部照片; 9、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的证明材料; 10、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注:所有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伊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受理条件所列举的各项内容);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3日内提出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经伊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同时由申请人上交伊春市网络安全保卫支队。4.由伊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办理审批,并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大街街58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咨询电话 |
0458-3954681 |
邮寄地址 |
伊春公安分局网安大队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5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办机构 |
文化部门、工商部门、消防部门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黑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每年定期换证。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监督电话 |
0458-3954618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 |
由工商部门提供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2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文化部门提供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3 |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意向证明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4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由当地消防部门提供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技术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个人身份证、资质证明、 联系方式和安全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只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的复印件;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场地平面图、网络拓扑结构图;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入口照片、建筑物外观照片、营业场所内部照片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9 |
上网用机设有要求上网用户遵纪守法的警示页面的证明材料;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10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
由申请人提供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