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兽药广告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358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二、省政府2012年4号令,下放至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水利厅,农委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1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到伊春区农业局进行是否接受申请的初审。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伊春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区农业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3、实地考察和初审通过后,经伊春区农业局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上报伊春市农委进行终审。终审做出后五日内伊春区农业局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3433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兽药广告审批结果告知书 |
结果送达 |
终审结果做出后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农业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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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兽药广告审批 |
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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