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疗广告审查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52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15〕211号):“一、明确医疗广告审查权限。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广告申请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
办理流程 |
接收-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发证-送达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10室 |
咨询电话 |
045-3602517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人民政府510室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符合医疗广告规定内容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2 |
2 |
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 |
副本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2 |
3 |
申请材料 |
材料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