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19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单位自建水厂以及二次供水单位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交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向该行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向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和水质检验检测; 4、经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林都大街102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监督所 |
咨询电话 |
04583881616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卫生监督所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结果送达 |
时限内送到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件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2 |
总平面图及位置图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3 |
工程工艺流程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4 |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生活饮用水)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5 |
委托代理人资格说明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6 |
、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改、扩建项目)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7 |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8 |
清洗消毒管理组织制度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9 |
供水设施使用的材料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10 |
从业人员名单、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11 |
生活饮用二次供水卫生检测报告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12 |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13 |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