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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事项编码

230702-03-0-071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1、《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7):“  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下列审查权限报批:   (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26日修正):“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决定机构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省直主管部门

卫计委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办理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经审核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86号

是否入住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10

咨询电话

0458-3602517

邮寄地址

伊春区人民政府卫生局510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3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15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0458-3608905

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申请材料

结果文件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提交

3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申请人提交

3

3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平面图

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4

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

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注册书

原件

申请人提交

3

6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使用证明;

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8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资质证明

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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