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奖励 |
事项编码 |
230702-09-0-3887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民政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新闻出版广电局,民政厅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1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市民政局下发开展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通知 县区根据通知要求,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市民政局 经省民政厅进行审核后,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发表彰决定。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0458-3603432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90 |
时限说明 |
无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送达 |
无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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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申请表 |
佐证材料、身份证明。 |
否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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