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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

230702-01-0-2205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201626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区政府文化广电体育局

决定机构

伊春区政府文化广电体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省直主管部门

体育局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市终审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送达与公示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86号

是否入住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伊春区文化馆

咨询电话

3603801

邮寄地址

伊春区新兴中路86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5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20

时限说明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伊春区监察局

监督电话

04583608905

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申请材料

结果文件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登记表

 

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交

1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1

3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已 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交

1

4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

 

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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