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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审批

事项编码

230702-01-0-285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通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5417日修正):“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区教育局

决定机构

伊春区教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省直主管部门

教育厅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办理条件

1.品德高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园)长。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4.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5.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换证 6、公告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是否入住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办公室

咨询电话

0458-3368991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教育局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5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18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30-180

时限说明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关于****办学的批复

结果送达

本人领取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定期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办公室

监督电话

0458-3368991

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申请材料

结果文件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1

申办报告

 

原件

申请人提交

3

2

举办者信息

 

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4

捐赠财产有关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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