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340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水利厅,农委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1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到伊春区农业局进行是否接受申请的初审。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伊春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区农业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3、实地考察和初审通过后,经伊春区农业局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上报伊春市农委进行终审。终审做出后五日内伊春区农业局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3433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取水结果审批结果告知书 |
结果送达 |
终审结果做出后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农业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2622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 |
否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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