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345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70项。”,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3号):“附表第27项”,3、《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字﹝1995﹞457号):“第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水利厅,农委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 |
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到伊春区农业局进行是否接受申请的初审。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向伊春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区农业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3、实地考察和初审通过后,经伊春区农业局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上报伊春市农委进行终审。终审做出后五日内伊春区农业局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86号 |
是否是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3433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大街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结果送达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结果告知书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农业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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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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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
非必传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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