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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

事项编码

230702-01-0-3459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其他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设定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1号):“附表第130项”,3、《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行政机关

省直主管部门

水利厅,农委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市终审

办理深度

二级标准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1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

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到伊春区农业局进行是否接受申请的初审。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伊春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区农业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3、实地考察和初审通过后,经伊春区农业局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上报伊春市农委进行终审。终审做出后五日内伊春区农业局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86号

是否是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伊春区农业局

咨询电话

0458-3603433

邮寄地址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10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10

时限说明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结果告知书

结果送达

终审结果做出后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伊春市农业局

监督电话

0458-3608905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

材料依据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必传

纸质材料

申请人提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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