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345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第二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1号):“附表第130项”,3、《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管理机关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管理机关备案。””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市伊春区农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水利厅,农委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 |
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到伊春区农业局进行是否接受申请的初审。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向伊春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合法定形式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伊春区农业局将退回申请。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3、实地考察和初审通过后,经伊春区农业局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伊春区农业局在五日内上报伊春市农委进行终审。终审做出后五日内伊春区农业局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86号 |
是否是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农业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3433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结果告知书 |
结果送达 |
终审结果做出后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市农业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 |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 |
权限内用水计划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
必传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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