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49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体育局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条件 |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决定4、送达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咨询电话 |
3603802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5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2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2 |
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3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4 |
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5 |
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