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事项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504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委托情况 |
|
服务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33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体育总局 62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令第9号):“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体育局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办理条件 |
1.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二)初审(三)复审(四)决定(五)办结告知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承办处室 |
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咨询电话 |
3603801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是否收费 |
否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结果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许可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监察局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常见问题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申请材料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申请材料信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1 |
申请书 |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2 |
活动方案 |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3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6 |
许可文件 |
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
是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