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特编制《伊春区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伊春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伊春区人民政府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三)非涉密的区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四)非涉密的区政府会议的内容;
(五)非涉密的区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七)区政府工作大事记;
(八)区政府领导人员工作分工;
(九)伊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十)政府规章和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
(十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在伊春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http://www.nflungca.com/
区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文件、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区档案馆、公示栏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区政府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伊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信息申请的提出方式
向信息拥有机关提出申请时,要认真填写《伊春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伊春政务公开网站下载电子版。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伊春区政务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以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申请人可以到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的答复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属于公开范围的,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不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拥有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提供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答复的有关部门会马上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政府部门提供信息会收取实际发生的打印、复制、邮寄、递送资料等成本费用。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等,受理申请的部门会提供必要的帮助。
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区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区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区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区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管理门文件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区政府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三、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为:伊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伊春区政府政务公开办
邮政编码:153000
联系电话:0458—3608992
传真号码:0458—3609298
电子信箱:ycqzwgk@163.com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伊春区监察局举报。监督电话:3608905,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