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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01 来源:伊春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
  ①普通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150元;
  ②市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
  ③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④有条件举办文体特长班的学校可适当加收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学校提出实际成本测算,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住宿费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技半月计收,超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助炊事人员工资,增添维修炊
事设备的支出。
  3、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试卷等任何费用)。
  4、代收费和眼务性的收费可参照义务教育的收费原则和办法由市、地、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二、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纳的学费未达到生均培养成本之前,为了改善重点高中的办学条件,有条件的重点高中在保证正常招生的前提下,按当年招生计划10%的
比例录取计划外学生。计划外学生学费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各学校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
提高计划外学生比例。要加强对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出台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五、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使用的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
部门不得因高中学费提高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抵拨教育正常经费。
  六、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此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份新学期全体在校生开始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
计划外学生的学费一次性收取还是按学期收取,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八、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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