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政府欢迎您! 天气 区委 区人大 区政协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省级政策解读)政策解读: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1 来源:中国伊春

2017年2月9日,黑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颁布的《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科技创新券申请系统已于3月31日启动上线。

为了便于我市创新创业者了解科技创新券及其用途、如何申请以及谁能用、怎么用等问题,对《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活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政府对企业购买本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给予资金补贴,以虚拟电子券形式在线申领、发放。

二、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创新券

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且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如何申请科技创新券

(一)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http://cxq.hljsti.cn),按要求在线申领,也可咨询科技114(400-897-0114)申请。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二)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三)等待审核。通过审核后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使用资格按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四、在哪些服务机构可以使用创新券

企业可在购买已加盟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的省内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时使用创新券。

五、购买哪些服务能得到创新券补助

省共享平台创新券管理系统上公布科技服务机构目录,包含各加盟单位所有可对社会开放服务并能得到创新券支持的服务项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技术服务:

(一)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二)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分析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三)技术解决方案、科技咨询等科技信息服务

六、申请创新券的最大额度是多少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的创新券使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政府按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七、创新券补贴形式

创新券采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企业可通过省共享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和兑现,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有效期1年。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逾期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自动失效。

八、创新券怎么兑现

(一)企业购买完技术服务单位服务后,在开具发票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及发票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省共享平台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

(三)企业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等待专家审核,待审核结果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核准后拨付兑现资金。

九、违规使用创新券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各企业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取消该企业以后的创新券使用及补贴获取资格,取消该服务单位加盟省共享平台资格。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2017年创新券申领及使用时间

2017年3月31日开始,通过省共享平台网站申领创新券,遵照先到先得的发放机制,额度发完为止。使用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届时管理系统将关闭,逾期未使用的创新券将自动作废。2017年10月在省科技厅、省共享平台网站上发布具体创新券兑现工作通知。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  案:黑ICP备09098245号 中文域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政务
联系电话:0458-3608921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0号
您是当前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伊春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