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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工作调转落户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工作变动后与单位地址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公民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材料;

⑵《调动人员登记表》、《审批(呈报)表》、《商调函》等工作调转手续;

⑶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⑷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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