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六周岁以下出生儿童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有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