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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六周岁以下儿童出生落户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六周岁以下出生儿童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有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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