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我大队依法对伊春市伊春区黄土房浴池(地址:伊春区红升办林城街88号楼,经营负责人:关春艳)进行消防产品检查时,发现一楼大厅使用的灭火器为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我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1 1月4日前改正;11月6日,我大队对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伊春市伊春区黄土房浴池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处罚。
2017年11月10日上午8时,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区大队监督员在对黑龙江力群经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出口上方悬挂棉被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在检查过程中,立即联系人员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棉被进行拆除,目前隐患已经整改完毕,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给予黑龙江力群经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