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本地录用的非本地户籍的公务员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⑵《公务员录用通知单》;
⑶单位接收证明;
⑷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⑸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