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大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伊春市伊春区龙达汽修厂(地址:伊春市伊春区旭办森工街,法人代表:代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顶棚靠近照明灯处的电线未穿管保护,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及《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给予伊春市伊春区龙达汽修厂顶棚靠近照明灯处的电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