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大队依法对伊春市伊春区新厨艺大酒店(地址:伊春区天玺公馆1-104门市,经营负责人:于凤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主动停止营业,积极申报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较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之规定,给予伊春市伊春区新厨艺大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