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政办规 [2017]1号
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春区清真肉食补贴管理
和发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区清真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伊春区清真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伊春市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实施办法》(伊族宗联发〔2017〕1号)文件要求,为减少因牛羊肉价格上涨对我市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体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自2017年起,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群众每人每年发放100元肉食补贴。为规范肉食补贴管理和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补贴发放范围是户籍在伊春区且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及在本区居住12个月以上,并取得本区居住证的上述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清真牛羊肉补贴发放范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全区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肉食补贴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
。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三、发放程序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登记、初审及建档工作;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复审、建档,协调区公安局、清真寺相关单位做好受补贴居民户籍信息核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拨款。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阶段
符合补贴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居民须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申请人银行卡(工商银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需复印户口薄、身份证、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伊春区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肉食补贴申请审批表》两份(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报,交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老人等客观原因无法领取或填写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受委托人如实填写(代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被代办人户口及身份证;未成年没有身份证的,户口簿即可)。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请人员建档工作,并在复审合格后,集中对申请补贴人员民族成份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群众和全社会监督。
2、审核阶段
初审后的申请者携带有效户口簿、身份证、本人账户银行卡及复印件到区民宗局复审。区民宗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信息同步进行审核,并现场采集拍照,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做好复审建档工作(对于因申请人为未成年人、老人等客观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社区及街道办事处配合区民宗局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审核)。
3、发放阶段
区民宗局对申请人所报材料审核确认,公示期满后。由区民宗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补贴人员明细。每年12月底前,区财政局将清真肉食补贴资金以社会发放的形式发放。
四、监督管理
1、该项补贴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掌握享受补贴人员因新生、死亡或者户口迁移等情况,进行新增或者撤销。次年新增申请补贴人员按照清真肉食补贴申请程序办理;已享受补贴人员无需重复申请,由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上报本年度《伊春区(×× 社区\办事处)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肉食补贴发放人员申请名册》。区公安局、清真寺等相关单位要配合区民宗局核实确认其民族成份、户籍、生存情况等信息(清真寺向民宗局出具本年度受补贴人员变化明细),由区民宗局向区财政局提出补贴人员申请。
2、区民宗局、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中广泛宣传和解释补贴发放政策,确保符合补贴标准的居民应享尽享。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要指派专人负责补贴申请、初审、建档等工作,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3、区民宗局、区财政局每年要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杜绝发生多报、少报、漏报和重复申报的问题。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伊春区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肉食补贴申请审批表》;
2、《伊春区(××社区\办事处)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肉食补贴申请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