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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区应急管理工作 “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

伊区政办发[2017]23号

 

区直相关各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区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遵照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通知即行废止。

 

 

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伊春区应急管理工作

“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应急管理责任意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切实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伊春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部门党政领导负总责,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予以行政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被发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或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诉要求追究且应当追究责任的;

2、行政首长、应急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或要求追究责任的;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要求追究且应当追究的;

4、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追究的;

5、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二)责任追究主体

责任追究的主体为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由区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追究,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决定。

(三)责任追究程序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需要追究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认为追究对象有违反本制度所列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立案;对追究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追究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追究的依据告知追究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追究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经区委区政府研究,作出对追究对象给予追究、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的决定;应当将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追究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监察机关对追究对象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接受调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党政干部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察和专项检查。行政追究结果,应当作为各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各区直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2011年7月印发的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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