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伊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区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和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八)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