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行使分管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伊春区城区内封闭区域的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其管辖区域内临时占道、牌匾设置的管理与行政审批权,并执行审批报备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