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定全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和景点景区等单位做好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和旅游设施、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全区旅游资源普查;负责全区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协调和指导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全区与旅游有关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的前期预审工作。
(四)负责全区旅游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旅游保险监督工作。
(六)负责全区旅游行业的统计等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各企业开展旅游业务。
(七)负责全区旅游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编制印发各类旅游宣传资料;组织开展旅游企业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业务拓展和开发工作;组织各类旅游促销活动。
(八)负责全区各旅行社、星级饭店的行业管理、等级评定、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区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申报核发岗位证书;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