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依法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国家药物政策;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区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管理、打击非法行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和医疗质量管理的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区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区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全区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中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四)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十五)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全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编制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对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
(十六)负责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依法管理全区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
(十八)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依法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并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