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伊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伊春区文化广电体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加强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全区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全区文化体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与安排落实全区重大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生产项目和计划。
(二)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体育行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文艺创作、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志的编著工作。
(三)贯彻落实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体育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全区公共文化体系、体育设施、文化设施建设,组织管理区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负责管理全区文化、体育艺术活动以及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图书事业和社会文化、体育团体;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工作。
(五)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协调指导、检查全区的文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
(七)负责指导广播电视传输、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各类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八)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全区“扫黄打非”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