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政府欢迎您! 天气 区委 区人大 区政协
.
组织机构 重大项目
通知公告 执法结果
工作报告 应急管理
规划计划 监督检查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
人事信息 社会公益
政策法规 捐赠救助
行政实事 房屋拆迁及征用
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
财政收支 利民实事
统计数据 行政收费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组织机构 >住建局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简介

根据《伊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环境保护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检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总体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和实施;负责村屯规划的编制;负责全区规划区内新建建设项目选址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及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勘查测绘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及地方标准和定额;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划并指导实施区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监督管理物业、城市绿化等公用事业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区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队伍及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参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全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保联合执法。

(三)负责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计划;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核准区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全区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超标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行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排污许可等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  案:黑ICP备09098245号 中文域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政务
联系电话:0458-3608921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0号
您是当前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伊春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